黑龙江省政府近日出台《黑龙江省各类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处置方案》(简称《方案》),提出全面清理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停止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建立健全矿业权退出补偿机制,依法分类处置,力争3年内实现全省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全面稳妥退出。
去年7月以来,黑龙江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了48个国家级、76个省级保护区内矿业权专项清理工作。本次清理做到了全覆盖,对自然资源部及相关部门提供的各类保护区坐标认真核查,基本查明了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区内的矿业权情况,对矿业权与保护区不同程度重叠的,均已依法进行了分类处置。
《方案》明确,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保护生态、应退尽退,实事求是、分类处置,保障权益、合理补偿的原则,要在3年的时间内完成对全省矿业权全面清理、有序退出、合理补偿3项任务。
《方案》提出3种处置方式:一是自行废止。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依法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予以注销并向社会公告。二是变更避让。部分与自然保护区重叠,且矿业权人申请保留的矿业权,须扣除重叠部分后,由矿业权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三是整体注销。未采取自行废止、避让变更方式进行处置的保护区内矿业权,以及矿业权人自愿放弃、申请注销的,不具备延续条件,或不具备进一步勘查开采价值的矿业权,采取整体注销方式进行处置。
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各市(地)、县(市)政府是退出补偿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对通过环境恢复治理审核验收的,按照协议兑付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