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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下发通知要求:推进地质资料管理市县延伸试点
2018-06-20 | 作者: 王琼杰 | 来源: 中国矿业报 分享到

  为了加强地质资料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近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地质资料重要性的认识,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切实做好地质资料的汇交、管护、利用服务和监管工作。

  《通知》从落实汇交责任、明确汇交范围、严格汇交期限、优化汇交方式、细化资料要求、规范实物地质资料筛选等六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地质资料汇交要求。同时指出,要加强地质资料管护。加快推进浙江省地质资料中心和浙江省地质博物馆建设,努力改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库房、办公和服务条件,提升浙江省馆藏机构的硬件设施和服务环境。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参照相关规定,建设地质资料库房,改善地质资料保管条件。要做好地质资料保管和维护工作。浙江省地质资料档案馆要采取科学的方法和措施保护管理地质资料,保证馆藏地质资料安全,做好纸质地质资料修复和电子数据维护。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地质工作项目地质资料管理制度,把地质资料管理纳入地质勘查工作流程中,切实保管好各类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的管护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浙江省地质资料档案馆实物地质资料库的建设应与浙江省地质博物馆的展陈相衔接,可作为地质博物馆展陈的一部分,以充分发挥实物地质资料的作用。适时组织开展现由矿业权人、地质勘查单位、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保存的历史实物地质资料清理和现有馆藏实物地质资料的筛选、整理工作。执行地质资料保护备案制度。矿业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予以保护。及时更新汇交信息。在浙江省地矿信用信息系统中扩展地质资料管理功能,实现地质资料管理与相关地矿行政管理业务之间的衔接。浙江省地质资料档案馆要利用省地矿信用信息系统中的矿业权信息、储量登记信息、财政出资地矿项目信息等,加强对各类地质资料汇交信息的管理,定期对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上的项目信息进行清理和更新。

  《通知》要求,切实提升地质资料利用服务能力,不断丰富服务方式和内容。浙江省地质资料档案馆要创新利用服务方式,拓展利用服务领域,深化日常服务与应急服务、专题服务与定制服务、网络服务与到馆服务的综合服务模式。要加强地质资料数字化和涉密地质资料公开化处理工作,开展重要地质资料全文数据库、地质钻孔数据库和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建设,逐步完善馆藏数字资源体系。要健全地质资料利用服务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按照《浙江省地质资料利用管理规定》提供利用服务。要构建共享服务平台。建立浙江省地质资料档案馆和地质勘查单位两级地质资料管理共享体系,制定符合浙江省地质资料档案馆管理并能与全国地质资料馆交互的数据建库标准和服务标准。充分发挥地质勘查单位、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地质资料信息资源和人才力量的作用,按统一标准完成数据采集和制作,并由浙江省地质资料档案馆汇集。依托电子政务网和公共网络,按照服务标准建立统一的地质资料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资料数据与管理信息在线共享和业务协同,逐步建成地质资料管理和社会化服务共享体系。要加大服务产品开发力度。浙江省地质资料档案馆要紧紧围绕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社会热点,依托地质资料数据资源,加强地质资料的编研、挖掘和服务产品开发,力争推出一批具有针对性的地质资料服务产品,为浙江省重大工程、民生项目提供地质资料保障,主动服务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升服务能力。

  《通知》指出,要推进地质资料管理市县延伸试点。在省级试点基础上,加快推进嘉兴市、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全国试点工作。通过试点示范,创新地质资料管理机制,推动地质资料管理向市县延伸。试点市要建立由政府主导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协调机制,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职责。落实馆藏机构,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理,整合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制度,探索与建设用地管理、城市规划管理等相结合的地质资料汇交措施,建设统一的地质资料信息化服务平台,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和共享利用。浙江省地质资料档案馆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

  《通知》强调,要强化地质资料监督管理。一是建立共同监管机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地质资料共同监督管理机制。在下达财政出资地矿项目任务时,要明确项目承担单位汇交地质资料的责任和期限。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汇交地质资料,对于没有汇交地质资料的项目,主管单位不予结题。在矿业权出让时要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受让人的地质资料汇交义务和要求。浙江省地质资料档案馆要对各类项目地质资料汇交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并做好催交工作。二是实施信用监管。汇交人未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程序,将汇交人列入地质资料汇交异常名录和违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汇交人的失信行为纳入浙江省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地矿中介服务机构的地矿信用等级评价,加强对汇交人的信用监管。浙江省地质资料档案馆要按照浙江省地矿信用监管的有关要求,做好汇交人失信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工作。三是加强业务指导。浙江省地质资料档案馆要定期对相关管理人员、地质勘查单位以及地质资料汇交人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提升全省地质资料管理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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