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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实施渤海生态红线制度
确保渤海生态安全
2014-04-22 | 作者: 吴 琼 | 来源: 国家海洋局 | 【 】【打印】【关闭

  中国海洋报讯 近日,辽宁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相关单位贯彻落实《关于在渤海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意见》。这是辽宁首次提出在渤海海域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将有利于确保渤海生态安全,促进环渤海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渤海承载了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巨大环境压力,渔业资源退化,突发性海洋环境事件增多,重要服务功能呈下降趋势。

  该制度的目标为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占渤海近岸海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渤海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0%。到2020年,海洋生态红线区陆源入海直排口污染物排放达标率达到100%,陆源污染物入海总量减少10%~15%,水质达标率不低于80%。有效期限为2014年~2020年。划定海洋生态红线区范围为辽宁渤海海域,东起大连老铁山西角黄渤海分界线,西至辽冀海域行政区域界线,涉及渤海近岸海域面积1.3万平方公里,大陆岸线1235公里。此次具体划定了34个生态红线区,其中28个为限制开发区、6个为禁止开发区,生态红线区总面积5920.8平方公里,大陆自然岸线388.7公里。

  该项制度提出了4项具体工作任务。

  一是建立红线区分类管控制度。禁止开发区内,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活动;限制开发区内,依据生态系统类型,对重要河口、重要滨海湿地、重要旅游区实施差异化管理。

  二是有效推进红线区生态系统保护与整治修复。全面提升保护区管护能力,逐步形成海洋保护区网络,实施重点区域生态环境整治与修复,发展生态、高效、安全养殖模式,建立和完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

  三是严格监管红线区的污染排放。依法加强陆源入海排污口管理,建立重点区域环境质量在线监测预警机制;调整海域开发产业结构,充分发挥市场在海域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四是加强红线区内综合管控。建立实时、动态、立体化监视监测体系,建立红线区内海洋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加强红线区环境监督执法,提升突发海洋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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